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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慈善总会章程

2021-09-30 15:30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慈善总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CQCF)。

第二条  重庆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愿结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联合性、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慈善为民、依法行善,聚焦乡村振兴、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广泛开展各类慈善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慈善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目标:推进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全力助推全市乡村振兴、扶弱济困;将市慈善总会建设成为全市实力最强、口碑最好、群众最放心,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省级慈善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活动主要地域为重庆市。本会住所:重庆市江北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筹募款物。依法开展筹募和接收捐赠,设立、筹募、管理慈善项目(基金)。

(二)网络募捐。在民政部门备案后,依法在互联网募捐平台上发起慈善项目,开展募捐、救助。

(三)赈灾救助。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募捐、救助。

(四)慈善救助。开展扶弱济困、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支教、优抚等募捐、救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事业。

(六)慈善信托。依法开展慈善信托助推慈善公益事业的活动。

(七)交流合作。依法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公益机构交流、合作慈善项目;通过引领、示范、指导等方式与本会单位会员交流合作。

(八)慈善宣传。弘扬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宣传慈善典型、总结慈善经验、开展慈善研究、表彰奖励先进。

(九)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十)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行使在本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对慈善事业有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五)其他不符合会员条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会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或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其中会费标准须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的无记名投票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慈善公益事业;

(二)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三)愿意为本会发展承担各项义务;

    (四)对慈善事业发展有一定贡献。

 第二十一条  理事分为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决定荣誉职务(荣誉副会长、顾问等)的设立与人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监事报告;

(六)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七)决定本会职工薪酬事项;

     (八)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含非驻会副会长)、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驻会副会长须参与日常管理工作。秘书长应为专职。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张龙波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

    (三)提名办事机构负责人及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四)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处理一般性事项、突发性事项,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交重大决定事项;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会长办公会履行项目评审职责,会长办公会成员为本会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

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来源于民主党派、审计专业机构、大型捐赠企业、媒体等方面的代表。监事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任期不超过两届。监事会由7-9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审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执行情况;

(四)向上级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财产、项目的管理使用和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主要来源:

(一)依法开展募捐的收入;

(二)单位会员会费;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四)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依法投资理财的收益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个人会员无须缴纳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

(一)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二)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意向和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必要时,本会可与捐赠人协商确定捐赠用途;

(三)接受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难于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经商捐赠者同意后,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捐赠目的。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开展慈善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基金)的立项、评审、执行、公开、控制、督导、反馈、存档等制度,产生的评审、督导等费用从本会项目成本中支出。实施超过500万元的重大项目(基金)及非定向项目,应当通过会长办公会研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意向、方式、数额。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监督。

本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会员、监事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捐赠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本会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截留,也不得分配。未经会员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向他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条 本会职工薪酬制度严格遵守《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101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返聘退休人员列支必要工作经费,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理事会通过的制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会业务及会计年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每年度的财务情况以及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清算等事宜,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在重庆市民政局指定的信息平台按要求填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年度检查。

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重庆市民政局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自有媒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本会的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信托有关情况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要求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五十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本会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公益活动;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

   (四)其他情况需要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一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同的相关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于2021年9月28日经重庆市慈善总会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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